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正式立案之后的七个自然日之内,涉及诉讼的劳动者应自觉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原告须自接收到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二天开始,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关案件的受理费用;
其次,对于需要进行上诉的案件,其受理费用将由当事人在上诉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上诉状便可预先缴纳;
再次,对于某些申请费,其缴纳责任方为申请人,他们可以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先缴纳;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要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