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征收行动期间,倘若租赁协议尚未到期且由于无法预知或避免的自然灾害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此时该协议将被视为自动解除。在此情况下,需要将承租人已经支付但实际并未享受到租期服务的额外租赁费用如数退还于承租人手中。关于被征收房屋内部的装饰装修、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及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补偿事宜,应由相关征收方与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对于承租人而言,尽管因征地拆迁导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然而这并不影响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因此,承租人仍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不同类型的承租人将会获得相应的补偿,已购得房屋的承租人和尚未购置房屋的承租人所能获取的补偿金额亦有所差异。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金争议,对此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妥善解决。商业用途的房屋在遭受损失时,其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经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确认,其中包括设备、装饰等方面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