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婚姻解除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启动司法程序,请求法庭强行划定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当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于仍然未取得所有权或仅取得部分所有权的房地产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判定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而应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暂时享有使用权。待相关当事人获得该房地产的完整所有权之后,若仍存在争议,则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