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大消费者应当享有充分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满足食品安全标准,或在经营活动中明确知晓其销售的食品无法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在此类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上游生产商或下游经销商提出索赔请求,要求支付货款总额十倍的赔偿金或是遭受经济损失额三倍的赔偿金;若最终所得赔偿金额低于一千人民币,则按照一千人民币计算。
然而,如果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的缺陷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同时也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那么这些瑕疵将被视为合理范围内的问题而不予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