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进行虚假财务记录乃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若情节严重,已达犯罪程度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然而,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亦会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公开通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对于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况,其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采取撤职乃至开除等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对于涉及的会计从业人员,将被禁止在未来五年内在会计行业从事任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