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股东方得以委任代理人代表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此等代理人特权参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利。具体而言,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所审议决策的事项需制作会议纪录,而主持人及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均须在此类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时,会议记录亦应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册以及委派代理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妥善保管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