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指控实施了强奸未遂罪名的被告方而言,他们有权更改陈述或进行辩解,也就是所谓的“翻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审判之前的所有阶段(例如一审和二审),被告人都有权利对自己先前所做的陈述进行修改或者推翻。
然而,法官是否会采纳这些新的陈述作为证据来裁决案件,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与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