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之明文规定,凡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加盟为新合伙人者,皆须签订一份完备且合法的合伙协议。具体而言,新合伙人之加入,仅有当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之际,方可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直接实行。并且,依照法律条文,新合伙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与原合伙人共同签署书面形式入伙协议。当签署该等协议之时,原合伙人需向新合伙人如实地说明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