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担保方,当您遭受债权人起诉时,你所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将根据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而定。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保障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如果在合同中双方未就保证方式进行具体商定或者规定模糊不清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将会被视为一份一般保证合同。
1.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就是一份一般保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就是一份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如果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