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案件正式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理之时,受害人有必要亲赴其处作为当事人出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询问,听取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各种意见并且将这些内容详尽地记录在案。如果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了他们的意见,那么这些意见也应该被附入该案的卷宗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