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证明文件的搜集工作,原则上是由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自己负责完成。这里指的是包括关于如何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相关实物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电子信息资料等多元化丰富的证据种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诉讼的一方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独立对上述证据展开充分的调查,那么他/她将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协助申请以获得帮助。当经过法院,并且认定确实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来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之时,法院才被授权可以根据其相关权力,调取和掌握这些所需的证据素材。对于离婚证据的具体收集方式,通常都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去搜寻那些能够直接证明婚姻感情已经破裂的实物证据、书面文件以及电子信息资料等多种多样的证明文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任何难以克服的挑战,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向专门从事该领域业务的专业机构寻求必要的援助与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