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轻伤的鉴定应当在公安机关接手伤害案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完成。
依据相关国家级政府部门所制定的人身伤情评估准则以及受害者在当时所遭受的损害状况以及由医疗单位提供的相应诊断证明,如果符合立即启动伤情鉴定程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将会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给出鉴定意见,并且在三天之内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