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此类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当事人双方以象征性的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据以下三种常见情形来予以裁决:例如,若夫妻二人在恋爱关系确立之初便通过贷款购置房产,并在婚后携手共进,共同偿还贷款,以及共享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和稳定感时,毫无疑问地,该住房将被视作二位新人的共同财产,应当被平等地分割为两份。
其次,如果在恋爱期间,其中一方先行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该方姓名,然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剩余的贷款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尽管房产所有权仍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双方都有权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此外,考虑到房产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值,因此,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之外,房产归属者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房产,且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两位新人的名字,那么这处房产无疑将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