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涉及洗黑钱行为的过程中,若被认定为涉嫌犯有洗钱罪行的情况下,警方通常会对涉事被告实施短期的拘留措施,其拘留期通常为14个自然日。
2、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特征、频繁作案经历以及团伙作案模式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言,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严密性和公正性,警方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