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遗失了离婚判决书,请前往法院查询相关档案资料,并获得法院签章认证过之复印件。在重新申请领取结婚证之际,婚姻登记处会对您提供的离婚证明文件进行检查。由于此次离婚是通过法院判决裁定的,因此需提交判决书作为依据。若离婚判决书不幸遗失,同样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材料至审理离婚诉讼过程的法院调查档案资料并进行复印,随后由相应部门加盖印章即可。此种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原始判决书无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