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侵犯的案件中,定罪根据包括犯罪者的自述和口供、受害者的阐述以及目睹整个过程的证人提供的证据;
同时,诸如证明犯罪者确实进行了不法行为的物证、目击证人的证言等都可作为判定其罪行的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侵犯的行为将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础上加重惩罚力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