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而言,在普通情况下,女儿以及儿媳并不能够获得对婆婆或者公公的财产继承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失去配偶的儿媳或女婿来说,若他们能够对自己丈夫或妻子的母亲和父亲提供主要的赡养援助,此时他们便有资格以继承者的身份参与到对婆婆或公公的财产处理过程中来。更为重要的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些丧偶的儿媳及女婿还被赋予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地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