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行为人的传唤行为并无明确次数规定。
然而,虽然公安机关在行使传唤权时不受次数上的严格约束,但需注意的是,他们不能借助于连续性的传唤与拘传来变相地剥夺或限制被传唤者的人身自由。若是公安机关毫无缘由地频繁传唤他人,便属违法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