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工作期间及工作日午餐时间段内,所有员工均不得饮酒。
2.在涉及公务活动的场合中,严禁提供以及饮用任何酒类制品,包括私人携带的酒品。
3.所有形式的公务接待活动中,均不得饮酒。如因外交事务或是其他特例条件需要饮酒的,必须事先经过本部门或者是本单位领导的严格审批与控制。
4.各部门和各级单位之间严禁以宴会邀请的方式进行相互饮酒行为。
5.严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或赠予任种类别的酒类产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