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破产拍卖过程中,若出现流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可斟酌适当降低保留价格,降价幅度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随后进行再次拍卖;
其次,在经过三次流拍之后,需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对已拍卖的股权进行折现,用以偿还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拍卖行为必须确立保留价格。对于保留价格的制定,则应由人民法院参考评估价值而定;若未进行过评估,则要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且此过程中还需要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所确定的保留价格,在首次拍卖时,须保证不低于评估价值或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八十;
然而,如若出现流拍现象,那么在进行下一轮拍卖时,便可酌情降低保留价格,但是每次降价的额度都不能超过上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