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及规定范围内,因为工作内容而遭受了意外伤害;又或是在因公出差的期间,因为职务原因而受伤,那么此类情况都应当被视为工伤。因此,将企业的团队建设活动纳入到工作范畴之中来理解,员工在此类活动中所遭受的伤害也应视为工伤处理。
所谓“工伤认定”,指的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的授权,对于职工因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标准进行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或者视为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对自身身体造成了损害,为了确定该损害的责任主体,需要对此过程进行定性的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