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机动车驾驶人员参加满分之际教育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人故意弄虚造假地签署学习记录或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则相关的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均将被视为无效,同时还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一千元以下数额的罚款处罚。
2.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以期削减其交通违法行为计分之际,如果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掉与之对应的记分扣减记录,并将被扣减的分数恢复回来,同时,亦会施加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3.如若发现存在替代作为实际机动车驾驶人的其他人虚假签署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是通过虚假申请参与交通安全教育从而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目的的行为,那么这次交通行为将会面临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