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再次申请缔结婚姻关系时,并不总是必须出示已解除的离婚证书;
2、就个人身份而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所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均需保持一致性;如有不符之处,建议当事人先行前往相关机构进行修正更正;
3、户口簿上所标识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所申明的情况相符无异。若存在不符现象,当事人须向登记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材料;若不符且无法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建议当事人先行前往相关部门对户口簿上的记录予以改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