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法庭初次判定不予离婚的案件时,原告通常需要在六个月经历之后方能重新提出离婚请求,但若存在新的情形或证据支持的话则可例外。具言之,如果已有的决定不能满足原告的诉求,他/她必须提供新的事实情况或者提出新的原因以供考虑;否则,在既定的六个月期间内,程序上将不再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审理直至有新情况发生或者新的理由出现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