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备成为前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曾经受到过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等严厉惩罚的刑事被告人;
其次,他们在刑满释放之后再次触犯了新的刑法条文;
第三种情况则是,如果此类被告人曾被判处过管制或拘役的刑罚,并且在刑满释放后再次触犯了新的法律规范,或者他们原本是由一个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所约束,但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然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却再次触犯了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情况都不会被视为具有前科记录。
此外,正在服刑中的犯人若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也不能被视为具有前科记录,这只能被看作是在服刑过程中重新犯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