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留下相关字条的情况下,若字条上同时留下了有效的联系方式,则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反之,如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那么便仍被视为逃逸行为。
2、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选择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甚至潜逃藏匿的行为。
3、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者,其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亦存在过错,则可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