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被宣告执行程序终止超过多少年,皆无法予以恢复。执行程序的终结往往是由于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形,使得执行程序已经变得不再具有必要性或者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进而结束该程序的运作。针对因撤回申请而导致的执行程序终止,当事人如能在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那么人民法院仍需对其进行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