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行为共分为以下三类: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首先,关于行政拘留方面,最短时间为一天,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十五天,当数项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并罚时,其最长拘留期限也不得超出二十天;
其次,对于刑事拘留来说,最基本的起始天数定为一日,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最长拘留期限可以达到37天之久;
最后,关于司法拘留,同样以一日作为最低起算点,但最高拘留期限则设定为十五日,在此期间,被拘留者需由法院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监管,若对该拘留决定持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在拘留期间内,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或者到期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