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提交申请。若夫妇二人选择以自愿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则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限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需携带结婚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处理申请。婚姻登记员在初步审核了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证明及材料之后,将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发现有任何不满足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情况存在,将不予受理。
3、设立冷静期。
4、审查阶段。自冷静期结束之日起三十天内,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相关证件与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对于未能达到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办理。
5、颁发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