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无可争议的事实,任何否认或者抵赖皆为徒劳之举。在犯罪嫌疑人选择主动交代罪行的个案中,此种情形实属罕见。而在大多数案例中,嫌疑人均系在得知法院已经掌握了其所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自知辩护已然无力回天之际,方才无奈做出认罪妥协。例如监控录像这一类电子数据,皆可作为佐证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发挥关键性的证据作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