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申请办理自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递交以下详细资料:
1.精心准备的申请书;
2.由申请人或代理人亲自签名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至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代理经办的授权委托书;
3.用以明确表明自建房屋所有权源及其记入登记原因的详细证明材料;
4.记录自建房屋具体界址、空间界限与面积等关键信息的相应资料;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所必须提供的其他补充性资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