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视居住仅为一种强制程序,并非一种刑事处罚;
同时,监视居住与判决结果亦无必然关联。监视居住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保障诉讼流程的顺畅进行,依照法律法规对其人身自由实施的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之一。所谓强制措施,实为侦查策略的一种,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串供、销毁证据以及再度犯罪等行为。无论是将其拘禁于看守所内抑或是在家中进行监视,皆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但其目的均在于防范而非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