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结婚证的相片不慎丢失,也依然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对于已领取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出现遗失或损毁等情况时,相关人士有权凭借户口簿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者是向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严格查证后,如确认事实无误,则应为其重新颁发结婚证及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