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债发行的主要宗旨如下:
首先,平衡国家的财政收益与支出,弥补因预算不足引发的赤字情况;
其次,为政府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实施那些需要巨额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一些特定的经济政策推行甚至是在特殊的战时需求下筹集战争所需的资金;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国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类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及兑付国债和其他类型的政府债券。
然而,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进行透支,也不能直接购买或包销国债和其他形式的政府债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