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一条规定,自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其在计算“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时所采用的计税基础已经由原来的总金额变更为了现在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这两大类金额的合并计算结果。
同时,它们对应的适用税率也应改为百分之零点五(即千分之零点五或称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