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获得之赔偿费用不得用于履行生前所欠之债务。此种赔偿并非是针对其遗产的补偿,而是为了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身心创伤而设立的独立补偿机制。因此,债务人并没有权利将这笔款项用于抵消其未清偿之债务。关于死亡人员的资产分割问题,在全部继承人都依法接受了遗产并明确接受了债务履行义务之后,他们可以选择在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以实际可支配财产来清偿逝者先前所负之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