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小产权房未能进行合法的权属登记,使得法院在处理涉及此类房产的纠纷时,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过户措施。
因此,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虽然已经做出了将小产权房判决给某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但由于另一方对此裁决持反对态度并拒绝积极配合,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地完成房产过户的程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有可能向当地的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协助配合完成房屋权益人的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