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公司之名向外界借款并用于私人用途,无疑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即所谓的“挪用资金罪”。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只要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公司的资金擅自挪用到个人身上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偿还了,但是涉及金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抑或是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未能及时归还给公司,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