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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房子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4.3w浏览 匿名 2024-05-03 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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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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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于婚前购置的住宅若增加女方之姓名,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在婚期内进行的房屋产权注册增名操作,被视作其中一方法律上对配偶的无偿赠送行为,因此该房产将成为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取得的如下各项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薪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
    5、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
    4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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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加名字是可以的,但是这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加了女方的名字,婚后你们是需要共同还贷的,这一点需要考虑进去,一定要提前考虑周全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更加需要双方或者是两个家庭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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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共同买房产权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在结婚登记之前由某一方独立支付房款购置房产,但之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分配使用。
2.若在结婚登记之前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且最终房产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的贷款却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归属于房产登记方所有,但其婚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就此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3.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某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单独购买了房产,并且未明确表示该房产为赠与其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
4.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的父母均为他们购置了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房产将依据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被2男人强干该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着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强奸行为,受害者应在保障安全和情况许可的前提下,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
因为强奸案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延误,证据很可能会遭到破坏或者丢失。
例如,由于酒店需要进行常规清洁工作,现场的物证以及痕迹都有可能因此而消失无踪;
此外,监控录像也有保存期限,通常为1至3个月,由于存储空间有限,超过这个期限便会自动删除。
其次,受害者应该尽可能地保持案发现场的原始状态,避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清洗或整理。
因为在案发现场,可能会留下犯罪嫌疑人的脚印、指纹、毛发等多种重要物证,同时,受害者的衣物及体内也可能残留着犯罪嫌疑人的精液。
因此,在警方完成取证工作之前,受害者不应擅自进行清理。
最后,受害者切勿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关于金钱赔偿或补偿的相关事宜。
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达成金钱赔偿或补偿协议,很可能会被视为双方自愿,从而导致后期因无法达成一致而被指控为诬告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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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可以加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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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辱骂他人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开谩骂他人乃指在公共场合乃至众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以污蔑、诟病及恶毒诅咒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言语打击的恶劣行径。
该类行径不仅侵犯了他人所应享有的尊严与名誉,甚至极易给受害者带来心理及感情层面的创伤。
一般而言,判断公开谩骂他人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观察时间和地点。
公开谩骂往往发生在公众场合或者拥有诸多观众存在的环境之中,如城市街道、商场店铺、餐厅等地。
而若仅仅是在私密环境之内,例如独自在家中言语表述,通常难以认定为公开谩骂他人的范畴。
其次,审视言论内容。
公开谩骂所采用的话语内容通常带有严重的侮辱性、贬损性以及攻击性,例如使用侮辱性词汇、恶意诅咒、人身攻击等等。
倘若仅止于普通争论或批评之上,且并未触犯侮辱或谩骂的边界,便很难视为公开谩骂他人的典型案例。
最后,考虑受害者的内心感受无疑是关键所在。
若受害者真切地感受到自身受到了侮辱、诟病或是攻击,此类行为给其心灵及感情方面造成了实质性损伤,那么此举便可认定为公开谩骂他人。
值得警觉的是,公开谩骂他人乃是一项违背道德准则及法律法规的恶性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损害,还可能引发全社会公众的强烈指责乃至法律的严惩。
因此,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尊严与权益,坚决杜绝使用任何形式的侮辱或谩骂言辞,共建文明和谐之美好社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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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否合法?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比如说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办理添加姓名的手续,相对来说手续还是非常的复杂的,需要携带身份证件,户口本,还有就是当初购房的一些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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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女方名字需要准备的手续主要是结婚证,身份证和房产证及相关的复印件,准备好相关手续以后,到房管局添加女方名字即可,一般都是在政务大厅办理的,加女方名字需要交纳工本费、贴花费和制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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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加女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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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困人员供养证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应自行向所属村民委员会递交申请;
其次,若由于年龄尚幼或智障影响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可委托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申请;
再次,经过村民委员会公开公正的评议之后,如符合相关条件,则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四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须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需要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对于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者,将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拒绝原因。
此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
如有必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亦有权进行复核。
申请人、相关组织或个人均需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当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时,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同样地,五保供养对象离世后,丧葬事宜处理妥当,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仍需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能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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