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超过举证期间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阐述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缘由。若理由充分合理,证据依旧有资格被采纳;反之,若理由不能成立或当事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有权拒绝采纳该证据,甚至在采纳证据之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的训诫和适当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