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车辆之间的轻微擦碰事故,责任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行之举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作用及其过失的恶劣程度来进行合理划分。若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过失,则应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有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时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将依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主要、次要及同等责任。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他们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