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涉及到对土地使用权的侵犯,由于您承包的土地归属于您个人所有,所以您享有自由支配权;而未经您许可就擅自在其上种植树木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用,无疑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负有恢复至原始状态的法律义务,倘若给您带来经济损失(例如延误了您自行耕作庄稼的进度),还应当赔偿您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