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种调节行为的主导者,在其性质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及其附属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均为依法设立的、以商品与服务的社会监管为使命的、旨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共组织。对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与掌握:
首先,消费者协会的建立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方消费者协会,皆须获得同级政府的批准方能正式成立;
其次,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全面的社会监督,同时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消费者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范畴,并非政府机构或企业单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