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来说,倘若他们在缓刑期间再度触犯法律,面临新的犯罪指控,这将导致缓刑立即被撤销,不再适用任何形式的减刑待遇。随后,针对新的罪行将会展开具体的审判程序,作出正式的刑事判决,将原判缓刑的罪名与新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合并起来,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量刑。在这个过程中,即便被告人的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亦不可再次尝试缓刑。若在数个罪名中存在刑罚轻重不一的情况,例如既有有期徒刑又有拘役,那么应当执行有期徒刑;而如果数罪中包含有期徒刑以及管制,那么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需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