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成年人作为被监护对象,其在法律上并没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相反地,他们的父母,无论亲生与否、是否已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或是与之并无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有责任成为其法定监护人。换句话说,只要存在确认了亲子关系的父母,就理应承担起保护和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以此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