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婚姻纠纷中的财产保护问题时,起诉一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证据极有可能因时间推移而导致丧失或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证据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即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定对其财产实行保全、责令其履行特定的义务或者禁止其从事特定的行为;若当事人并未提出此类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亦可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