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网络赌博中的赌资数额,可以通过将在网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实际金额来进行确定。
同时,若参与者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以此作为筹码进行投注时,赌资数额则应按照购买这些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来进行认定。
此外,在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用于接收和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那么这部分资金便可被视为赌资。
值得注意的是,向该银行账户转入或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也可以被视为参赌人数。
然而,如果经调查发现一个账户由多个人共同使用,或者多个账户由同一人使用,那么参赌人数应按实际使用的人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