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曾被定罪入狱者具备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然而,若其曾因贪污贿赂罪名成立、侵犯他人财产罪或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重罪被依法判刑,且刑期已执行完毕,但在过去五年内仍未满期限,抑或是因为此类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且在过去五年内仍未满期限,那么便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