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威胁或骚扰行为确实包含了威胁恐吓成分,您可以毫不犹豫地携带与此有关的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音像资料等,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举报和报案,必须立刻接收,询问清楚事件经过,同时要做好详细记录。经过细致的审查之后,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责,而且该案件也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那么必须得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许可,才能决定是否对此展开正式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