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过程中,发生了二次手术的情况,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误工费用亦应予以考虑;
然而,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时,二者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部分。对于这部分重叠内容,我们应明白其应得赔偿款项已在残疾赔偿金中有所体现,因此在阐述二次手术误工期内的误工费用时,应相应地扣除该部分金额。若未能进行此项扣除操作,便可能违背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甚至会导致重复赔偿的现象出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